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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清远生育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5 09:42

【摘要】2017年清远生育保险新政策已经公布,据了解,新政策的内容涉及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生育职工的产假时间,其中,政策规定的产假时间为98天的生育假和30天的产假。

  明确职工享受待遇的条件
  据悉,清远市从今年起实行新的生育险规定,规定明确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从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应在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的,应在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予受理。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报销的次数为5次。

  增加生育职工的产假时间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慧择提示:从上可知,2017年的清远生育保险新政策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即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只有在单位继续为其缴费的条件下才可以享受保险待遇;还适当增加了生育职工的产假时间,即在规定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