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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不得开发八类保险产品

更新时间:2017-01-04 13:38

【摘要】“防小三险”、“摇号险”、“雾霾险”等夺人眼球甚至带有销售误导的险种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为此,保监会下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指引》明确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同时,就保险条款的框架要素和重点条款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费率的厘定原则和框架进行了明确。

  针对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产品决策机制不健全、产品开发随意性大、部门间缺乏沟通等问题,《指引》规定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同时,《指引》要求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负责产品全流程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和省级分公司可以配置产品开发人员。

  慧择提示:为了规范财产险产品开发,保监会下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能误导消费者,并且还对费率的厘定原则进行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