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安徽城乡医保年内“并轨”

更新时间:2017-08-27 15:43

【摘要】安徽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2017年底前基本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安徽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的一些变化吧。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和筹资政策周期,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和国家要求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筹资周期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按自然年度执行。
  同时,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住院报销比例保持75%左右
  结合当前的城乡医保实际情况,城乡居民医保将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在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并保持在75%左右。
  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该省还将调整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并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动态调整。

  公立、非公立医院同等管理
  根据实施意见,该省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实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有关部门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有关部门结合该省医保管理实际,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施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设区市为单位实行市级统筹,并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级统筹。
  此外,该省还将整合现有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推动与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定点机构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同时,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加快完善省、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需求。

  慧择提示:安徽省将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城乡医保制度,其中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