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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梅州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6-12-30 16:05
  【摘要】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梅州市社保局将根据通知,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加发伤残津贴,同时按照《关于2016年度梅州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调整相应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1、需要注意的是,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伤残津贴条件后,并不能享受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2、据悉,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3、按照条例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5、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慧择提示:2016梅州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伤残津贴条件后,并不能享受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而且按照条例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