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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经过社会公示后,于近日公布了市民意见汇总结果,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市民对征求意见稿总体持肯定态度。
统计结果显示,该办法在征求意见期间,“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和“东方网”等三家公示网站和主要论坛浏览数累计达12576人次,其他网站、社区、论坛点击数约22629人次。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共收到市民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941件。其中调查问卷453份,来信41件,传真12件,电子邮件112件,论坛留言117条,博客微博206条。有关机构还在长宁、静安、徐汇、浦东、杨浦、宝山、闵行、松江等八个区,采取座谈会、深度访问、随机拦截访问和入户访问等方式,与564名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和房屋中介的代表进行了深入探讨。
《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的条件、限制随意调整租金、收取租赁保证金金额、进一步明晰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规范经纪机构的中介行为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大部分市民认为其规范了租赁行为和市场,维护了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入开展“群租”整治,还老百姓一个安全、宁静的居住生活环境。但在租赁管理的许多问题上,市民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看法也不尽相同。
例如,征求意见稿对人均承租面积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承租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考虑到承租家庭的租住生活的特殊需要,也作出一定的人性化处理,明确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在“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方面,41.7%的市民持赞成意见。有45.4%的市民认为5平方米太小,应当适当扩大,但也有12.8%的市民认为5平方米太大,应当适当缩小;在“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方面,有76.4%的市民认为“非常合理”或“比较合理”,但也有13.7%的市民认为“不太合理”或“很不合理”;在“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年只能调整一次”方面,有56.8%的市民认为“非常合理”或“比较合理”,但也有25.6%的市民表示“不太合理”或“很不合理”。
此外,此次《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于这个“租赁强制登记备案”规定,有53.2%的市民认为 “非常合理”或 “比较合理”,但也有25.6%的市民表示“不太合理”或“很不合理”,认为应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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