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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确定

更新时间:2011-11-29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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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公积金的缴存制度济南市要求各部门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范围。济南市要求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尽快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缴存基数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近期,济南市已开始施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首次设立了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6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对缴存基数的下限作出了明确说明: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为1100元,按照5%的缴存比例缴纳,市区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55元。
  6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办法施行因管理办法新增加了个别条款,因此就确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等几个问题办理程序发出相关通知。《通知》明确,如果一个单位要申请提高缴存比例,该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高缴交比例登记表”(一式三份),报管理中心业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仍需按以前的审批程序办理。
  《通知》对于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进行了确定。2011年度济南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为110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为950元。执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根据职工和单位最高缴存比例5%-12%的规定,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市区单位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100元,按照5%的缴存比例缴纳,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55元。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根据本条款,单位应当向管理中心业务处报送免缴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申请取证表、单位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管理中心业务处根据单位申请和调查取证情况,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批复。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称,新的管理办法设置最低缴存工资基数,是为了维护职工的权益,防止个别企业按照自己的标准调低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
  办法还规定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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