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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6-12-09 16:18
  【摘要】无论您是为自己还是孩子投保太平洋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投保前都要认真阅读太平洋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条款内容,因为对于一款保险产品来说,合同条款就是详细的投保说明书,通过认真查看了解这款保险的投保注意事项,进而大大降低各种投保后不必要的纠纷问题产生。下文将分别从保险合同的构成、合同成立条件、投保年龄、犹豫期、保障范围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您全面介绍这款理财险的条款内容。

  一、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合同成立条件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三、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四、保险责任
  1.祝福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0、65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3.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五、责任免除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上文为您展示的是太平洋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主要合同内容,更为详细的保险合同内容,消费者可以在投保前向保险代理人索要。在确定自己完全弄清楚太平洋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条款内容以后,再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另外,投保后还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限制来考察这款保险是否适合被保险人,而过了犹豫期就尽量坚持长期缴费,以免中途退保给您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