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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管理办法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6 23:24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医疗,健康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据了解,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内容较多,包括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再保险管理、法律责任等,本文将为大家简要介绍健康险在经营、销售、产品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经营管理
  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以上规定之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若想经营健康险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销售管理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产品管理
  保险公司拟定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由精算责任人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
  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

  慧择提示: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可知,通常依法成立的人寿公司和健康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可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除此之外的险企只能销售短期健康险。另外,销售健康险的公司需满足单独核算、精算、风险管理、核保、理赔等方面的条件,且不得夸大其词,应实事求是,以免损害销售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