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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要知道

更新时间:2017-08-28 08:43
  【摘要】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日喀则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日喀则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支出做出明确规定。

  一、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生活护理费;(六)丧葬补助金;
  (七)供养亲属抚恤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慧择提示:日喀则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及对工伤保险基金用于项目作出了详细说明,促进了日喀则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着进展,在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