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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泸州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14:15
  【摘要】2016年泸州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和泸州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新政策着重强调了符合条件的事企业单位必须为职工申办生育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问题。

  该《办法》适用于泸州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办法》已于9月1日实施,《办法》的实施惠及了叙永机关、事业单位1万余名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妊娠职工从怀孕到分娩期间,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但最高限额不超过700元。


  按照该《办法》,职工在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先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医疗费,再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正常产1000元、流产术50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150元。

  按照该《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产前检查的门诊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补贴费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如其配偶已在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只补助生育医疗补贴费的50%。

  慧择提示:2016年泸州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且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予以报销50%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