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太单一?全面保障更需重疾保险!
【摘要】保监会在公布的《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强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行使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此《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合并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0%,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保险公司股东,但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同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其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
《办法》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不正当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不得指使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同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办法》还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除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应当以维护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谋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董事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不得以其决策是代表股东单位作出而免责。
根据《办法》,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实物、服务或者其他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侵占保险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变相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
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不得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
《办法》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的出资能力,保证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偿付能力充足,并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状况,指导保险公司编制资本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使保险公司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
此外,《办法》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保密和披露义务、监管协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保监会可以限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权利。
同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会可以限制其相关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据了解,根据《办法》,上述系列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则不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由保监会另行制定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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