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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6 04:26

【摘要】如今,烟台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据了解,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因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标准以及评残后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其中,伤残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以下是详细介绍。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30%。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对烟台工伤保险条例的简单解读。从上可知,烟台市因工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由所在单位支付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职工评残后的护理费则是按照职工的自理能力来支付,自理能力低的,支付的费用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