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烟台市政府出台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了确保条例的实施,烟台市政府在出台条例后又制定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据了解,烟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烟台市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以及因工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补偿标准,下面是详细介绍。
工伤保险待遇范围
去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的补偿标准
据了解,烟台市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46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36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26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1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此外,生活护理费按照烟台地区去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即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烟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发放。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对烟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简单介绍。从上可知,今年调整后的烟台市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包括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等,此外,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补偿标准提高,最高每月每人可以增加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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