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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草案条款还需商榷

更新时间:2011-11-0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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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1年5月13日,中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公众意见。
  针对这个若干规定,据相关专家分析。该草案虽然在相关待遇的细化上亮点突出,但仍保留了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
  规范性、明确性显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指出,草案还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例如,草案第一条就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但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这就明确了社会保险法制度的需求,其重点在于解决以前的退保问题和碎片化的问题。”他说,“为转移接续这种全国性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法律规定,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但怎么负责?是用人单位派人护理还是自己护理,还是由家人护理?”他说:“现在就明确了,需要护理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操作性、解释性、权威性突出
  “社会保险法的法条是原则性的规定,草案则让其更有操作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说。例如关于醉酒的认定,草案规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他说,在解释性方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有了这样的解释,社会保险法也就具有了可操作性。”他说。
  专家指出,草案还具有补充性的特点。例如,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专家认为,草案权威性的特点也很突出。例如,草案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管理数据库和开展信息应用查询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以及不得泄露信息的种类。
  个别条款值得商榷
  在肯定草案亮点的同时,专家们也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提出质疑。例如,草案规定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全国现在有2000多个统筹地区,如果完全放权下去,而没有规定是省级还是市级,难免在邻县之间造成新的不平衡和攀比现象。”专家说,“如果规定让省级地区制定,就限制到了31个,更容易管理。”
  “再比如,草案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这样放权,有的地方政府做出的规定很可能不利于保护生育女工的权益,在地区之间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这是不值得的。”
  对于因公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专家也提出了看法:全国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悬殊,按照全国来平均,就会造成发达地区补偿偏低,而欠发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难以维持。
  对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虽然目前存在很多的亮点,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于此希望做好意见征求工作,尽量完善草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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