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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将实施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7 01:33

【摘要】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珠海市人社局整合了门诊统筹现有政策,于今年10月出台了新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取消门诊统筹基金
  随着《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异地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已整合在一个制度框架内,实行统一的基金管理,门诊统筹作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中一项保障内容,结合其多年以来平稳运行的基本情况,新办法取消了门诊统筹基金,将原门诊统筹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深化分级诊疗
  根据国家、省和市医改要求,为引导广大患者合理、方便就医,减轻全市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分级诊疗、慢病先行、三师共管、医保支持、稳步推进”的原则,大力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工作,并在新办法中将相关细则和待遇予以明确,保障了分级诊疗工作的推进和落地,以确保参保人享受到分级诊疗的实惠。

  三、转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
  新办法中,门诊统筹转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到50%。一是可加强引导参保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病情需要由基层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到对应的定点医院;二是可有效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人在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就诊,经同意转诊到对应的定点医院,如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100元,核准医疗费用为100元,旧办法中转诊时基金支付比例为30%,基金支付额为30元,参保人个人承担70元;而新办法实施后转诊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则基金支付额为50元,参保人个人承担50元。对比可知,新办法实施后转诊时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了逾60%,参保人减负近30%。

  四、明确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内容
  我市与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已实行协议管理,新办法将准入条件、申请程序、管理细则等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为。

  五、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负担,引导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合理使用统筹基金,为参保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慧择提示:2009年7月,珠海市开始实施《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珠海在今年出台了新的规定,在门诊统筹基金、分级诊疗、转诊支付比例等方面做出了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