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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防癌保险条款简要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7 11:23
  【摘要】在癌症发病率不断升高、人们健康保障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中国人寿防癌险应运而生,它凭借保障范围广、价格实惠等优势吸引了众多消费者投保。对于投保者而言,一定要仔细阅读中国人寿防癌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部分,以明确自身的投保利益。

  保险责任
  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癌症,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轻症癌症,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同时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治疗后依然生存,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保额的20%作为癌症康复保险金,累计最多可以给付五年。
  满期返还保险金: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癌症,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可返还所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疾病给付所交保险费,非疾病按所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通过中国人寿防癌保险条款可知,中国人寿防癌险能承担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等责任,可保生亦可保死。若被保险人不幸出险,中国人寿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责任免除中的情形发生保险事故,中国人寿将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