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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防癌保险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7 06:43
  【摘要】很多消费者都知道,中国人寿销售的防癌险承担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满期返还保险金等保险责任,却不清楚具体给付标准,更不知道免责情形有哪些。这就需要您认真查阅中国人寿防癌保险的产品条款,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后期顺利索赔会。

  保险责任
  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癌症,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同时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轻症癌症,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治疗后依然生存,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保额的20%作为癌症康复保险金,累计最多可以给付五年。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疾病给付所交保险费,非疾病按所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
  满期返还保险金: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癌症,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可返还所交保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通过中国人寿防癌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可知,不同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额度均不同,具体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情况而定。若被保险人因责任免除中的情形罹患癌症或身故,中国人寿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查看防癌险的条款时,消费者最好关注一下该产品的费率,这样能清楚知晓自己投保时的费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