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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有了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5 10:14

【摘要】农村基层干部注意啦,养老保险有了新政策!近日,惠州市政府出台《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意见》并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

  累计缴费不满15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根据规定,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缴费年限为2005年7月前担任村干部的工作年限,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不含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个人继续缴费年限)。
  意见明确,一次性月缴费基数,统一按本人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执行。一次性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
  值得一提的是,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符合一次性缴费规定的,按规定继续缴费。符合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按规定继续缴费。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如何办理?意见指出,一次性趸缴的本人月缴费基数工资基数,可在申请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申报,并按年递增5%。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含年递增的5%部分)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本人申报趸缴的月缴费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符合规定的一次性缴费个人负担8%财政负担12%
  那么,缴费比例如何分担?根据要求,符合意见规定的一次性缴费,缴费比例20%中个人负担8%,财政负担12%(其中市、县(区)各负担50%)。
  意见提出,各级财政应将一次性缴费的财政负担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应承担缴费部分每年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拨付至县(区)财政。县(区)财政应将本级财政负担部分和市财政负担部分一并拨付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此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财政不负担,费用由个人负担。
  对于农村基层干部关心的领取待遇的时间,意见强调,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办理一次性趸缴费手续的次月起计发待遇。

  慧择提示:为了切实解决惠州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有关制度衔接问题,惠州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实施范围为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原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含当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