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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6-09-27 13:50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2016年淮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含康复性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申请结算工伤职工医疗费,应当审核
  (一)工伤认定结论书;
  (二)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三)《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淮南市工伤(亡)职工待遇支付审批表》;
  (四)工伤(亡)职工身份证;
  (五)《非工伤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审批表》;
  (六)《淮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七)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双联处方(或清单)、住院每日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总清单;
  (八)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发票;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工伤保险挂帐治疗通知书》;
  (二)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双联处方(或清单)、住院每日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总清单;
  (三)工伤(亡)职工身份证;
  (四)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发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申请人)每月5日前报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资料,符合受理规定的,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核,按规定核定待遇支付数额,次月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

  2、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特殊(限制性)用药、材料、诊疗项目实行核准制度,由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紧急情况可先行使用,事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3、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参保单位垫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4、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核准后,可转到本市或市外上级医疗机构治疗。转诊转院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转往市外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5、工伤职工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6、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经办机构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慧择提示:2016年淮南工伤保险就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做了详细的说明,需要注意的是,经办机构应对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分类,将工伤职工的待遇核定支付等资料全部归档,按规定期限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