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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6 03:16

【摘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为了给职工提供相应保障,沧州市不断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目前,该条例不仅扩大并明确了缴纳沧州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主体范围,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具体您可相信阅读下文。

  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而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衔接,保持了劳动法的统一。决定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些非法人组织明确纳入用工单位有利于保护这些用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这些行业会产生积极作用。


  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目前,沧州市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的划分来决定是否属于工伤,如果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事后只能向肇事方或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相比之下,原规定无限制的扩大用人单位和保险基金的责任,导致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职工也被认定为工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针对目前城市交通具有多样化形式的现状,沧州决定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些非道交法上规定的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范围,当然,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慧择提示:通过沧州工伤保险条例可知,目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属于工伤保险缴纳范围,而这会进一步促进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条例还表示,在合理时间、合理线路的在上下班途中所导致的意外,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