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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完成

更新时间:2017-08-28 15:53

【摘要】苏州市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自今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目前调整已全部到位,本月起相关工伤人员可通过原发放渠道,按新标准领取定期待遇和补发待遇。

  此次调整的对象,包括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各类工伤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标准分别是什么呢?按规定,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按照伤残等级(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至300元不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3012元、2410元、180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标准调整后,如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的,再予以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媒体人同时获悉,从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统一调整为6025元/月。需要提醒广大参保人员的是,符合调整范围对象通过原定期待遇发放方式(单位或社会化发放)补发7-8月份调整差额,2016年7-8月期间死亡人员通过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补发。

  慧择提示:苏州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70元至30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能不能自理来确定待遇,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每人每月增加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