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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6-09-13 18:43
  【摘要】为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据悉,自2016年5月1日起,黑龙江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慧择提示:黑龙江省人社局积极响应国家为企业减负政策,阶段性降低该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后,单位缴费费率为1%,时间暂定为2年。根据相关通知,该省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帮助企业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