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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更新时间:2017-08-28 15:15
  【摘要】近日,《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发,标志着柳州市正式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那么,到底哪些人需要改?如何改呢?

  根据《方案》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离休人员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原规定发给离休费,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相关待遇。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人员,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与企业一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工作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一年一定。其中,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慧择提示:柳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机关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公益单位编制人员等都在改革范围内,改革后,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比例为8%,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