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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 保险公司不可免责

更新时间:2011-10-2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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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多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有望取消。因为大部分购买全险的车主并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理所当然地认为全险即是全部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赔付,所以当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赔时,往往会引发纠纷。为此,示范条款规定,对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争议较大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删除。
  中保协相关人士表示,审验不合格等并不意味着驾车风险加大,纳入赔偿范围也合乎情理。同时,在各地都曾出现先投保后上号牌的现象,只要保险公司承保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条款一览
  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
  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
  诉讼费、仲裁费;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多,有关车险的官司也是层出不穷,其中“无责免赔”已经成为车险业的一大矛盾点。
  在原车损险条款中,如果事故责任在第三方,那么依据按责赔付原则,保险公司根据责任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无责的一方,如果对方没买第三者责任险,他个人也没钱赔付,或者对方跑了,找不到责任方,都会给无责一方的保险理赔带来困难。而此次示范条款则取消了车损险按责赔付的原则,不管责任多少,保险公司都是100%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去代位追偿,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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