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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扬州生育保险的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6-08-19 11:45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据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修改。下面具体介绍扬州生育保险部分修改政策。

  全覆盖
  把所有用人单位纳入。据了解,以前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局限于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现了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从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另外,外国人在扬州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费率调整
  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新的实施办法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据悉,本市将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三级医院生孩子个人承担20%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临床路径和标准化诊疗方案产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承担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医疗费的20%。当然,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慧择提示:扬州生育保险政策中规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