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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21:32
  坐高铁“伤”不起,交通意外保险给您绑好安全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
产品名称:“车路有我”交通意外垫付保障计划
推荐指数:
适用于有车一族、商务人士;涵盖普通意外伤害、医疗;自驾车驾驶员及车上人员意外伤
害、医疗保障;高额航空意外等交通工具保障;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自驾车交通意外事故特约保障12万;
2、意外医疗保险金5千元,意外三度烧烫伤特约赔付12万;
          190 元   
产品名称:阳光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至尊版)
推荐指数:
提供交通工具(飞机、汽车、轮船、火车、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障。
1、飞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50万;
2、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30万;
3、营运汽车、驾驶乘坐私家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10万。
         1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