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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7 14:56
  【摘要】宿迁市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调整宿迁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那么宿迁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多少呢?具体宿迁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下文介绍。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二、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1270元/月。

  慧择提示:宿迁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127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