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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工伤保险待遇如何

更新时间:2017-08-28 12:01
  【摘要工伤保险是张家口职工从事高危行业的一项重大保障,那么职工在发生因工受伤的情况下,首先最想了解的应该就是工伤保险的待遇情况,下面为张家口市民介绍一下张家口工伤保险的待遇是怎样的。

  按照河北省部署,张家口市对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用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据了解,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 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 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慧择提示:张家口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