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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区实行医保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1-10-07 10:27

  今年来,国家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全面覆盖政策,各地积极响应。最近池州市也下发了有关规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调整。

  来自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生办的消息,今年9月1日起,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及扩大门诊规定病种、提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政策调整后,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内,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由原定的8.5万元调整为10万元;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原定的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连续参保人员从第二年开始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2000元的政策不再执行。

  城镇居民在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报销。具体支付标准为: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和7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75%和80%。调整二次补助、大病医疗补助顺序,先享受大病医疗补助待遇,再按参保年度二次补助政策执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标准由原40%提高到50%。

  除此之外,政策优化的措施有:扩大医疗门诊病种,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提高,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等,更有利于居民的利益。其中,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被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