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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伤保险条例介绍

更新时间:2016-07-28 14:25

【摘要】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太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对交费基准,工伤认定,待遇申请,待遇享受等方面做出规定。

  一,交费基准
  本市工伤保险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居民服务业、餐饮零售业等)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石油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其它采矿业等)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各类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期限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经办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经办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用由企业支付。

  三,待遇申请
  企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提供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及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此外,有下列三种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被供养人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认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相应调整。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致伤残,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经查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四,待遇享受
  参加工伤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企业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企业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慧择提示:《太原工伤保险条例》对交费基准,工伤认定,待遇申请,待遇享受等方面做出规定,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是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