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农村保险互助社应吸取教训

更新时间:2011-09-22 16:47

  据了解,目前农村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对医疗和养老保障的需求越来越多。然而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却难以对症下药。慈溪农村保险互助社则首创了农民参与互助社经营管理的新型模式,同时具有非赢利性质,是我国农村保险组织形式新的突破和重大创新。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着最为丰富的企业组织形式。除最常见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还有专属(专业)自保公司和非公司式相互制、互助社、合作制保险人、劳合社、互惠社、非营利性服务计划、健康保障组织等。

  保险互助社(Fraternal benefit society)之所以并不为大众所熟悉,是因为国内学者通常将其归类为合作互助性质的非公司制保险企业来研究。

  合作互助性质保险组织是利用保险的形式,把面临相同风险的个体联合起来共同抵御灾害、减少损失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交互保险社、保险互助社及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以公司形态存在,后四者以非公司形态存在。因为区别不大,再加上在我国很少出现,所以学者们通常将它们统称为非公司制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

  我国农业保险自20世纪30年代便开始非公司制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的探索。

  1938年,最早在广西和江西出现家畜保险社。此后,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也陆续成立这类保险合作社,试办耕牛和猪仔保险。具体做法是凡参加保险的农户只缴纳少量基金后即为基本社员,所保耕牛、猪仔由乡评审委员会评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包括免费防疫医疗在内,年费率为5%。合作社还以承保金额的80%向县社或县保险经理处进行再保险,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如遇承保牲畜死亡,按照承保评定价值的90%赔付。如当年收不抵支,则由县社予以垫借,来年归还。到1944年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成立后,这些合作社保险组织才相继结束。

  1987年,我国再次对农业保险合作社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对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营目标、资金来源、风险分担、资金分配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该模式的典型实践是山西太原农业保险合作社。合作社直接对农户开展业务,当年保费收入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成数分保。但该试点模式受制于地方财力,随着乡镇企业效益的下滑,乡镇企业不再投入资金,其费用分摊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其停办。

  1990年,在河南省新郑县,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并且很快推广至河南全省。农村统筹互助会主要依靠农民自身的经济实力来分散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各种风险。互助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指导下开展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互助会之间是组织与代理的关系,同时接受互助会30%的分保业务。1998年,河南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停办,导致其最终停办的重要原因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商业化经营后,逐渐压缩农业保险业务,使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失去了组织形式的依靠。除此之外,缺少政府的经济支持以及农户经济能力弱,也是其停办的原因。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保险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这是因为,相对于其他保险组织形式,在农村保险中引入非公司制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有其独特的优势:

  1.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收缴的保险费中没有利润因素,保障成本较低,适用于目前我国农民收入不高的现实状况,优惠的保险价格会激发农民的投保需求。

  2.比购买商业保险更适合现阶段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思想水平。因为农民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参保的农民实际上是保险组织的主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盈余归全体成员所有,这就比较容易被大多数农民所接受。

  3.由于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贴近基层,其险种设计更能满足参保农民自身的需求。

  据了解,慈溪市龙山镇伏龙保险互助社各项筹备工作已接近尾声,预计将在8月底正式对外营业。作为全国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伏龙保险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将面临诸多问题。然而,此次农村保险互助社的试点工作仍可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中汲取养分:

  其一,借鉴我国之前几次农村合作互助保险组织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其二,引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一些先进理念和技术;

  其三,学习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两大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而在国际上,互助保险是农村保险服务体系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以隶属于一定的职业领域或地域的特定者为对象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件时,保险人(即该团体组织)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正是由于互助保险的特点,使互助保险受到广大农民和低收入者的欢迎,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发展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