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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失业保险失业登记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8 01:48

【摘要】参加吉林失业保险的人员怎样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呢?其过程十分简单,只需失业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则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下具体介绍办理失业登记的过程及要求。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

  2、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样式见附表1),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停业证明;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六)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

  3、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在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完毕,合格的上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8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手续,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


  4、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失业登记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和应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可凭“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享受相关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本省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凭迁入地户口簿和原户籍所在地的《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其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档案,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备案但无须更换。

  7、农村进城务工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常住地变更的,凭原常住地的暂住证和《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

  8、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完善台帐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愿望、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9、城镇常住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失业登记情况每季度应报送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参照本办法结合残疾人特点另行制定。

  慧择提示:在进行吉林失业保险失业登记时应注意,申请人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在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完毕,合格的上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8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手续,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