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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藏生育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07-26 14:44

【摘要】2007年3月1日,西藏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变化,西藏生育保险问题如参保对象单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生育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开始显现出来。所以2016年西藏自治区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1,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纳入所有从业人员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合法权益,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西藏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办法》指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如果参保中断缴费,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或者参保中断缴费的,欠费期间,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与生育保险有关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3,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单位负责补足差额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算;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慧择提示:《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出台,证明西藏生育保险制度正在一步步地完善和发展中,《办法》对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合法权益,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有促进作用,对推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维护城镇职工生育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