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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6-07-25 11:52

【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员合法权益,保证工伤职员获得合理赔偿,内蒙古人民政府制定了具内蒙古特色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主要针对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自治区、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慧择提示:内蒙古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为工伤认定以及工伤鉴定。其中工伤认定确认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