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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7 17:29
  【摘要】江西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并将名称改为《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增加基金的覆盖面和支付能力,从而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办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提高基金保障能力。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提高基金抗重大事故支付风险能力(第七条)。二是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明确了其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三是加强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二)关于工伤认定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认定,增强工伤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充:一是明确了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提交的材料,并规定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方便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二条)。三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办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第二十条)。二是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标准,并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30%。四是将原《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扣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缩短为五年,扣减比例降低了50%。

  (四)关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但《条例》从2004年颁布至今八年时间,相关规定一直未能出台。目前从全国范围看,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北京、广东、天津、云南、河北、上海、海南等地在制定修改本地区《条例》实施办法时,均已明确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或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省的抚州市、九江市也出台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为解决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又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办法》规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慧择提示:江西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主要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四个方面,可以帮助市民更加清楚江西工伤保险的条例内容和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