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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04:53
  【摘要】根据《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江西生育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并且确定了新政策。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江西生育保险政策具体内容。

  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 参保女职工难产的(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4000元;自然分娩的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2. 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3.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4. 参保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1500元,并支付7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慧择提示:2016年江西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了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和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报销,新政策的实施确保了怀孕分娩期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对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有进步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