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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6 17:32

【摘要】作为一款高性价比的分红型年金保险,泰康优雅人生一经推出便吸引众多人士的目光。如果您打算投保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应该认真了解它的条款,清楚知晓产品的保障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从而让自己获得更为全面的呵护。

  保障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泰康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生存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泰康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泰康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泰康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80日内发生保险合同制定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泰康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4、特别保险金: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泰康按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5、持续保险金:在约定的合同的交费期间内,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泰康按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泰康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慧择提示:通过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的条款可知,该产品能够给消费者带来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特别保险金、持续保险金,但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主动吸食毒品、在合同成立的2年内自杀等情况导致的身故,一般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