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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失业保险员的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08:09

  经过8次征求意见会,反复测算论证,8月1日,在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医改办公布,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联合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的意见》政策正式出台,政策主要解决城乡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慢性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受益面,意味着我区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

  《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率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率确定,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改的要求,今年全区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地区要达到100%。各统筹市在基金总额中按每人每年40元左右的标准提取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开展门诊统筹后,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家庭)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自付费用。按照新医改的要求,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费用、诊疗项目和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