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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15:55
为更好服务百姓,宁夏结合本地实际,向各片,各社区,各行政村发放了《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死亡待遇。

  8月23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会议上获悉,根据最新的《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不享受丧葬补贴。丧葬补贴从政府补贴资金中列支。

  从7月1日起,宁夏在全区22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收入选择档次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针对特殊群体,宁夏也制定了相应的缴费补贴制度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

  对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

  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