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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省公积金贷款政策

更新时间:2016-07-14 18:18
  【摘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发[2015]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直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作出政策调整。现我们看看2016年辽宁省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最高贷款额度
  1、凡缴存职工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无论是夫妻双方缴存还是一方缴存,只要具备偿还贷款能力,贷款的最高限额均为60。
  2、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二、首付款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经济适用房。总房款扣除政府补贴金额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4、异地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三、贷款年限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四、贷款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贷款的其他规定
  1、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其中一套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

  慧择提示:2016年辽宁省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减少首付款比例和延长贷款年限,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并且对人们改善性住房具有促进作用,使得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享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