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葫芦岛公积金贷款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6 18:06
【摘要】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葫芦岛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葫芦岛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近期,国家有关部委、辽宁省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此,葫芦岛市积极响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出台新政,对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此举不仅让更多人享受到利民惠民政策,还将促进葫芦岛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新政主要包括:提高贷款额度。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申请贷款额80万元。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截止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女60岁,男65岁),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调整住房面积对首付比例的限制。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享受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提取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百元),其中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新政还包括:借款人月工资收入以其连续6个月工资清单数为基准计算,同时计入月公积金缴存额。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把家庭直系血亲(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借款人需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无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连续正常还款3个月以上,可以按其季度还款额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方便群众、简化程序、压缩周期,办结抵押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慧择提示:2016年葫芦岛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提高贷款和提取额度,全力服务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