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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公积金提取办法

更新时间:2017-08-27 04:22
  【摘要】为了让广大宁波市民享受更为优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调整本市的公积金提取办法,在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2016年宁波公积金提取办法仍和2015年12月推出的政策保持一致,具体的内容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 购房提取
  第六条 购买房改房的提取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第八条 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九条 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 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 ) ,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第十条 拆迁购房的提取
  (一)拆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 , 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二)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三)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四)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五)拆迁购买二手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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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择提示:在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2016年宁波公积金提取办法仍维持2015年12月份推出的各项规定不变,市民在办理手续之前可以对照上文提供的政策内容,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办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