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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赣州公积金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8 08:12

【摘要】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赣州市近年多次调整公积金政策。根据当前的政策可知,如今,职工提取赣州公积金的限制有所减少,不再需要认定住房套数,同时职工可以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

  提取限制减少
  赣州取消了原“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予提取”的规定,不再对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凡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其首付款比例、提取额度等按原购(建)首套自住住房政策规定执行。职工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公积金的,此套住房不得再申请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除外)。并取消了原“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原因提取过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的规定。


  职工可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是指在赣州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签订了《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凡在赣州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按月及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仅限于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职工,没有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继续实行按年提取,办理时需按要求带齐相关资料,所有委托人应同时到场签字。

  慧择提示:根据赣州公积金政策可知,今后,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对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同时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若与管理中心签订《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协议》,便可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