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各方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他们往往会在协议中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就是这条约定,一般会使各方丧失再向对方赔偿的权利,因此,当需要写下这句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交通事故案例介绍
被告人张生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途经一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原告王明正好骑自行车在朱某摩托车前方路边亦由南向北行驶。张生采取措施不当,其摩托车冲上去与王明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明跌倒受伤。王明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出院。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张生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王明与张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生一次给王明各种费用8574.58元,同时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协议签订后,朱某依约履行了义务。
数月后,王明施行二次手术,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明伤残十级,并依照程序发出《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年后,王明向法院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明在《起诉书》中称:根据目前的伤情,自己已构成伤残,尽管经交警部门调解,我与张生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中并不包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故请求法院判令张生向我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慧择保险专家分析:
本案实质上涉及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问题。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由于特殊事由,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3、显失公平的合同。
本案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王明施行二次手术,其对自身伤情状况应当是知道的,一年内并未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即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鉴定视为王明知道撤销事由,未向法院明确申请撤销原协议,故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已过,撤销权消灭。因而,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次性处理结案”协议,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如果没有申请撤销,则一次性处理包含了依法应当赔偿的所有项目,赔偿未涉部分视为当事人已经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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