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被撞死亡家长获赔偿
7月18日,内蒙古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左同学父母人民币220716元;被告刘小明赔偿左同学父母人民币49082元,被告陈天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左同学自负31804元。
交通事故案例
2011年7月,陈天生驾驶大货车从满洲里拖水果往海拉尔方向行驶,途经208国道1777KM处,与步行的高二学生左同学发生碰撞,造成左同学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左同学的父母为培养其花了毕生心血,明年就要参加高考。因该事故致使其死亡,造成了他们巨大的精神痛苦。虽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至今仍未获得赔偿,故左同学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天生、刘小明、汽车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即陈天生当日驾车途经事故发生地,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左同学当日步行事故发生地,横过公路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陈天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被告刘小明作为陈天生的雇主和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天生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汽车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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