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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管理办法》的维权

更新时间:2017-08-27 01:03

  在理赔过程中如果对重疾险定义和保险条款定义出现分歧,无法解决时,必要时,可以拿起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自身的维权利器。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也就是说,保单条款上的疾病定义是“死”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二十一条规定是“活”的,投保人可以借此让自己保单的疾病定义随时代和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变化而“终身免费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