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积金提取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17:17
【摘要】为加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公积金提取细则,下面我们具体看看。
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当年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安置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提取凭证和期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家庭关系证明。
职工及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提取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中心依据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慧择提示:江苏省公积金提取范围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其他原因;提取额度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在提取的时候,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如果单位不予以办理,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