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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之养老金领取条件

更新时间:2016-04-19 09:08
  【摘要】社会保险是我国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规范社会保险的稳定实施,各地方纷纷下发了社会保险条例。今天小编将为您介绍黑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是如何对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进行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退休年龄;(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黑龙江省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职工才可以享有领取养老金的待遇。黑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的内容很详尽,如果您想要了解,可以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