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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03-29 10:55

  【摘要】2015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将正式执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那天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说了什么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参保缴费方面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为8%。

  医保待遇等待期
  个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等待期为六个月,即个人参保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才予以报销。两类个人参保人员可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一是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保的人员;二是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且一并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中断缴费及补缴费
  共分三种情况:一是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二是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后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三是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自恢复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退休人员补缴费及待遇
  个人参保人员不足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慧择提示:天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要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利息计算开始时间按照2005年3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