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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地震风险 推动家财险发展

更新时间:2017-08-28 07:00
  统计数据表明:从去年以来,我国地震频频发生,分布地区既包括了传统的地震高发地区,如:西藏、青海、新疆、台湾、甘肃、四川、云南;也包括了一些非高发地区,如:河北、福建、江西、浙江、内蒙古、吉林、安徽、湖北等。这些地震有些发生在人烟稀罕的偏远地区,但也有一些则是发生在人们生活相对聚集的城镇地区。这种地震的活跃表现,在给我们警示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以启示。我们应当积极地探索建立包括地震保险在内的各种机制,去抵御和化解地震可能带来的危害。作为保险人应当结合地震问题,很好地思考家财险的发展问题。笔者认为:保险业在化解社会地震风险的过程中是大有可为的,也应当是大有作为的。
  在我国的家财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客户的核心和基本需求关注不足。这几年,我国家财险的发展一直处于徘徊状态,虽然,各家保险公司从调整业务结构,提高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均比较重视家财险的发展,也加大了投入,但总体成效却不明显。2006年,我国的家财险业务甚至出现了大幅度的负增长,保费规模降到了11.26亿,在非寿险业务中的占比为0.71%,首次跌破1%。
  分析我国家财险业务发展不好的原因有许多,如房贷业务的影响,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产品不能满足客户的核心和基本需求。目前,我国大多数家财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均不包括地震风险,而作为家庭财产主要标的的住房,随着建筑水平的提高,抵御其他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洪水风险以及火灾、爆炸的能力已经大大提升,因此,社会对于家财险的普遍反映是"没有用",所以,家财险不被认同,没有销路,业务发展停滞不前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在制约发展家财险的诸多矛盾中,客户需求是主要矛盾,而地震风险是这个主要矛盾的核心问题。
  我国对于家财险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始于1996年。当时我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停止大范围开办地震保险,地震保险业务仅以个案特别审查批准的形式开展。从此,我国保险公司在经营的家财险业务中均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但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要求提供地震保险保障的呼声日高,引起了国家领导的高度重视。2003年温家宝总理就在《建立我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研究报告》上批示,要求"深入研究地震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保险业应当采用"两条腿走路"的模式推动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应当积极推动国家相关部门,解决地震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包括:1)研究制定国家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制定建设的整体规划;2)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强制地震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3)制定并出台国家支持发展地震保险的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减免。另一方面应当针对我国保险业,尤其家财险的实际情况,立足行业,提高认识,创新制度,突破技术,全面推进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建设工作。
  笔者认为,发展地震保险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五个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对于开展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认识。长期以来,保险业对于解决地震风险问题,采取的是相对静态的思维和方法,具体表现为:"三重三轻",一是"重风险,轻方案",即更多的是关注地震风险自身特征的研究,而对解决方案的研究不够;二是"重政府,轻行业",即更多的是考虑并推动国家和政府层面的问题,而对行业层面的解决方案重视不够;三是"重传统,轻创新",即更多的是局限在既有和传统解决思路,而对创新解决方案的关注不够。从我国保险业以及金融业发展的形势看,解决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不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金融改革的大好形势下,为保险领域的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关键是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解放思想,积极创新,探索发展我国地震保险的新思路。
  二、加快推进地震保险基础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在制定解决地震风险方案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风险,特别是巨灾风险意识,重视基础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在聚类分析的基础上,解决好频数和次损失额的分析和研究工作,为科学和稳健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基础技术研究方面,由于我国政府长期以来高度关注地震风险管理,因此,我国在地震研究技术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在开展地震保险的基础技术研究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将公共部门的研究成果和资源应用到地震保险的研究与开发中来。此外,国外的一些机构,包括一些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也有大量的关于地震和地震保险的研究成果,如何将这些成果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也是我们在开展技术研究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应用金融工程技术,大胆创新风险转移机制。从国外的经验看,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途径是解决承保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国际资本市场的规模高达60兆美元,远远高于保险市场,因此,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就开始了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通过资本市场化解地震等巨灾风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开展地震保险的过程中,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地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业务。首先,可以从相对简单的地震债券开始,即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的地震专门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用相对高收益的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证券化。这样承保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就将自身的巨灾损失风险转移给了市场投资者,投资者的收益完全取决于巨灾损失是否发生。此外,地震债券的推出,为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途径和可能。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个重要风险是系统风险,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关联的巨灾债券,能够实现与传统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为投资组合技术的实施,提供了产品环境。
  四、积极探索开展家财险营销的新模式。传统的家财险营销模式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效率,原因是家财险的单均保费一般较低,销售人员能够获得的报酬相对少,所以,缺乏销售积极性。但如果在成本中加大销售费用的比例,势必加重投保人的负担,也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因此,应当从解决效率问题入手,探索家财险营销的新模式。笔者认为:一是探索采用"统保"的模式,即对特定的群体,由特定的机构统一办理的模式,例如,近几年福建和浙江等地开展的农房保险模式。再如,通过单位的工会等组织,统一为员工办理家财险,仍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二是探索采用"搭售"的模式,即在一些机构开展与住房相关的业务过程中,代理开展家财险业务,如:银行开展住房按揭、物业开展物业管理等,还可以采用与汽车保险、人身保险等业务进行捆绑销售的模式;三是探索采用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和电视等新渠道,开展家财险的销售,关键是要解决好保费支付与保单交付等问题。同时,卡式保单也是开展家财险营销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新模式。
  五、建立健全地震风险经营管理的制度。在我国开展地震保险过程中,应当把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管理放在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一是因为地震风险属于巨灾风险,一旦风险经营管理不当,就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甚至是行业的经营危机。二是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就可能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地震保险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还会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和健全地震风险经营管理制度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建立经营地震保险的资格制度,要求经营地震保险的公司必须达到基本要求,特别是在技术、人才和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其次是要建立在区划基础上的纯风险保费管理制度,一方面具体指导保险公司进行科学定价;另一方面监督控制可能出现的非理性竞争。三是制定专门的《地震业务偿付能力管理办法》,配合相应的统计制度,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